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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资企业及个人今年起要缴房产税 日期:2009-01-16
日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宣布,从本月开始,我省停止执行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为了公平内外资纳税人税收负担,我省决定在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的同时,对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征缴房产税,享受与内资企业和国内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即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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