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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明确个人出售离婚分割房产缴纳个税问题 日期:2009-01-13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0号 ),对个人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个人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按以下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是财产分割前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偿取得的,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 )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大地税发[2006]27号 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提供转让房屋收入、成本和费用凭据的,采取查实征收方式,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七条规定:以下情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屋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取得的所得,核定征收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凭据使转让房屋的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个人转让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2%。 房屋是无偿取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实行核定征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跨行政区域换购住房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 )规定,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符合换购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或纳税保证金)或办理免税手续。 大连地税局表示,上述政策执行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43号 )第二条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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