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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统一模板 日期:2009-01-13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广东省国、地税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审核事项说明(范本)》统一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国税发[2008]241号 ),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承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通知中规定的鉴证项目及审核事项说明和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报告统一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 )的规定,大力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做好对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宣传辅导工作。 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此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时,须登陆广东省“注册税务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备,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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