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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 日期:2009-01-13
从2009年起,新疆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对全市3万多户工业、商业企业启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通过网络、电话销售的工业、商业企业也要缴纳印花税。 此前,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发布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据此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乌市工业企业须按照购进原材料成本和销售收入(不含零售收入)的75%比例计缴印花税,商业批发企业按照购进商品成本和销售收入的70%比例计缴,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及零售企业按照购进商品成本的80%比例计缴。该《办法》只针对购销合同印花税,其他合同类印花税尚未纳入核定征收的范围。 目前,乌市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根据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缴,但乌市地税局最近对308户工业、商业调研后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印花税漏缴现象。为加强对印花税的管理,乌市地税局对购销合同印花税启用核定征收方式,被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包括近3000户工业企业及2.7万户商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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