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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钢铁高关税再次受到批评 日期:2002-04-22
【新税网北京04/22/2002信息】 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等
六方,于4月11日和12日在日内瓦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问题与美方进
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保护主义措施。
在磋商中,六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表示遗
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
中方立场,并声明将保留在WTO有关协定条款下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磋商结束后,六方发表联合声明说,4月11日和12日,欧盟、日本、韩国、
中国、瑞士和挪威与美国就美钢铁保障措施进行了WTO争端解决联合磋商,发出了
全球钢铁市场的所有贸易方对美国保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的明确信号。
声明说,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
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美国的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们
还对美国在6起诉诸WTO的美国保障措施案被上诉机构判为违规后,仍然有计划地
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
声明说,他们最后要求美国立刻停止实施与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
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
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
要求。
欧盟于3月7日率先要求与美国就3月5日采取的钢铁保障措施进行WTO争端
解决磋商。随后,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相继提出磋商要求。美国同意在4
月11日与六方举行联合磋商。
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定,磋商时间最长可达60天。届时,如果
磋商失败,有关国家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帮助解决争端。专家组通常应在6个月内就
此问题作出结论,并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
美国于3月20日实施进口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即对钢坯、钢材
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30%的关税。这一措
施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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