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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使法国税企双双受益 日期:2002-07-01
【新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在近日举行的中法税法研讨会上,法国的
税收专家着重介绍了该国的税务管理“社会化”的有效做法——税收托管中心。税收
托管中心的出现和发展,较大程度地减轻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和税务检查的压力,
也减轻了中小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使税企双双受益。
税收托管中心会员有税收优惠
据法国注册会计师艾勒·切尼先生介绍,20世纪70年代,法国的注册会计师
等专业人士自发创立了税收“托管”中心。该中心属非营利性的协会,其成立是完全
自愿的,但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自愿加入中心成为
会员。中心对会员起税务援助作用,避免会员在税收上犯错误,帮助会员规避承担税
收风险。切尼指出,中心可以说是税务监督“社会化”的产物。
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所长金邦贵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该组织名称的原文有“认可”
的意思,根据其作用译为“托管”。中心的法律地位很明确,根据法国1901年颁
布的《协会法》,中心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其经费来源是会员捐款或一定
的缴费。托管中心是法国首创的,目前其国内共有800多家。非洲一些国家现在也
成立了托管中心。
加入中心的会员主要是非公司组织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此外,会员还包括一些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和农民等。税务机关对加
入托管中心的会员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即会员可以享受工薪阶层的政策,在其应纳
税所得中享有20%的扣除。
中心要求每位会员做出承诺:在税收上保持诚信。中心对会员的税务状况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其税收资料有否前后矛盾以及企业利润的真实性。由于法国拥有庞大的
会计师队伍,会员不仅能在税务上得到帮助,还可以在会计上得到帮助。中心引导、
鼓励并帮助会员建账,代会员进行纳税申报并对会员进行税务上的监督。
小企业税务状况催生“托管”中心
法国采用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
况开展税务检查。法国税务检查的工作量很大。在欧洲国家中,法国税务机关的人均
检查企业数最大。以1999年为例,法国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检查的人数为5366
名,平均每人每年要检查633家企业,追缴税收收入约1000亿欧元,占当年税
收收入总额的3.4%;而德国税务检查人员每人每年检查375家企业,追缴收入
占总收入的4.9%;荷兰为每人每年检查338家,追缴收入占总收入的6.43%。
切尼表示,法国的税务检查是有效的,起到了威慑作用,使企业基本能真实地提
供情况,但在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和管理上,往往事倍功半。在欧洲,雇员人数在
1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多数,而法国尤其如此,其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
尽管税务机关要求除微型企业外所有企业都要建账,但小企业往往缺乏建立规范账目
的能力,对税法了解也不够,这对其准确申报和税务机关的查账都造成困难。而且,
小企业往往对税务检查持反感态度,不愿意面对面向税务机关做出解释。此外,还有
大批农民、个体业主对税法缺乏足够了解,税务机关难于确定其税收情况。这些小企
业、农民及个体业主等在税务检查中,都需要获得税务援助,以便能更好地向税务人
员解释其税收状况,避免在税收上犯错误。但由于税务机关的权限所限,以及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态度上有保留,所以这些援助工作不可能由税务机关来做。而税收“托管”
中心这种中介机构的出现,使征纳双方的困境大为改观。
用诚信维护征纳双方的利益
切尼介绍,托管中心做为民间团体,其认可期为6年,6年期满后可以续认。托
管中心有义务为会员提交税务申报,如果申报有错误,则由中心承担责任。中心对会
员的检查如果有疏漏,中心也要承担责任。
税务机关手中有关于企业不良纳税纪录的名单,若某托管中心被追缴税款的会员
多或金额大,则税务机关可以认为该中心对其会员缺乏监督或监督不严,因而对中心
做出不续认可或撤销的决定。但迄今为止,法国还没有出现中心被撤销或不续认的例
子。
中小企业加入中心,将税收事宜“委托”给中心,可能使其税务和财务管理状况
得到改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并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实际
上是将一部分监管、检查的风险和责任转托给中心。中心的操作机制就是企业、中心
和税务机关三方达成承诺,用诚信维护征纳双方的利益。
曾任大区税务局局长的瑟格·帕斯若先生评价说,引入这种方式使法国的税收管
理形势发生巨变。税务机关通过给予企业一种地位和一定的税收优惠,既减轻了税务
检查和管理的压力,提高了征管效率,减少了追缴税款现象,降低了税收风险,充分
实现法国税制高度预防性。实际上,这种做法还促进了中小企业税收的稳步增加。
“‘托管’中心是个好主意”,帕斯若说。他指出,加入中心的企业不断增加,
说明中心很受欢迎。此外,在中心的协助下,税企关系得到缓和,小企业的诚信度也
大为提高。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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