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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所得税制的若干重要改革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最近,意大利政府对所得税制度作一些重
要的变革。
一、根据2000年财政法案,对意大利居民设在避税港国家(地区)的国外控股公司
(CFC),其利润应按控股比例计算其应税所得在意征税。此项所得单独计征, 不并入
意居民企业总所得内计算。也不得冲抵企业亏损,适用税率是该企业平均税率和27%
之间的孰高为准。但CFC分配给意居民股东的股息不再征税。
避税港国家(地区)以该国财政部列举的“黑名单”为准,列举理由是:税负特别
低,缺乏充分的资料交换等。
二、原来仅限于欧盟居民公司分配的国外股息免税,根据2000年财政法案,扩大
到非欧盟国家的居民公司,但这些国家应符合下列标准:(1)税负与意大利相同;(2)
主管部门间有充分的资料交换程序。
三、根据2000年财政法案,企业重组发生的资本利得,原来适用税率为27%,现
减为19%,但原规定此税在年度中分5期缴纳,现改为一次交清。
四、根据2001年财政法案,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7%减到35%,但分两步,第一步
在2001财政年度实行,税率从37%减为36%,第二步在2003财政年度实行,税率从36%
减为35%。
五、根据2001年财政法案,对合伙企业发生的所得,以合伙企业为单位计算应纳
公司所得税额,然后按出资比例分摊给各合伙人分别征收,不问该项所得是否实际分
配;对个体企业与家庭企业发生的所得,所有人按公司所得税法征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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