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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阿根廷对所有非居民出售阿公司的股票,
原规定一律免征预提所得税,但从2001年4月30日起,根据第493/0l号法令,免税的
范围缩小,对某些外国在阿的公司、风险基金、常设机构或信托业,出售阿公司上市
股票必须交纳预提所得税。
此税有两种自行选择征收方法,一是就出售总收入按17.5%税率征收;另一是
就实现的资本利得按35%税率征收。
最近,阿税务机关又根据第403/Ol号法令,对部分享受此项免税的非居民规定,
从2001年11月16日起,他们出售阿根廷公司股票免税的应向扣缴税款代理人提供下列
证件。
l.外国公司(实体)的名称住所、章程、居住国税务机关认证文件,以及保证属
于免征预提税的有关证明等,以上证明须经居住国法定程序办理,并经阿领事馆认证。
2.发行出售股票的阿根廷公司名称、住所、税务编号、发行股票日期等。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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