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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生效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税收优惠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一、立法背景
台湾金融公司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生效,一般规定,金融公司拥有多种金融事业,
通过共同行销、信息共享、产品组合,可对消费者提供一次性购足的金融服务。过去,
台湾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业务分属不同行业机关管理,虽实际上已有不少金融
集团存在,但由于缺乏跨业经营的法律规定,无法和外商金融集团开展竞争,例如外
商银行可以兼营保险、证券业务,而台湾银行则不可。加入WTO 后,外资金融集团直
接入台营运已成大军压境之势。因此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改革金融管理制度,使其
体制趋向“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监理透明化”。
诚然,此法对金融业具有正面意义,但并非万应灵丹,不是所有金融业都适合转
型为控股公司。专家警告,资产规模不大、市场占有率不高的金融机构,如果一窝蜂
拥入控股公司,只能是叠床架屋,无经济效益可言。
二、金融控股公司组建及有关交易
(一)公司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
1.股份转换:指金融机构让与全部已发行的股份,作为购买金融控股公司发行
新股(或发起设立)的对价,并缴足所需股款者。
2.股份转让:指金融机构让与全部营业及主要资产负债的净值,作为购买他公
司发行新股的对价,并缴足所需股款者,同时该公司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此项
新股也成为该子公司的股份。
(二)公司分割:
指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让与部分营业或财产给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以购进
后者发行的新股,并缴足所需股款者,例如某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兼营证券业
务,可利用公司分割方式,将上述业务让与另一专营的证券子公司,达到专业化经营
目的。
(三)子公司简易合并:
指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持有9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他公司。
三、税收优惠
为了增强台湾金融业的竞争力,对其建立及重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一)对所有不动产、应登记动产、各项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等办理变更登记时,
免纳登记规费;办理登记时,其设立登记费以转换后资本净增价值为计算基础。
(二)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中,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准予记存,由继受公司于该
土地再移转时一并交纳。
(三)因营业转让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及证券交易税一律免征。
(四)因股份转换所产生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一律免征。
(五)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台湾子公司股份达已发行股份90%者,可选择由总公司合
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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