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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拟修改资本利得税及CFC税法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瑞典对公司利润及其分配采用古典制征税
方法,势必产生重复课征。对此,该国曾对公司间支付股息免税,意在消除此项重复,
但目前对公司间让售股份的资本利得仍要征税。上述股息及资本利得性质相同但征税
有异,说明重复征税问题未获根本解决。
另外,目前对销售股份的资本利得视为非工薪所得全额征税,其税率公司为28%,
个人为30%,对长期和短期持有股份资本利得的征税并无差别,而此项差别一般存在
于其它工业化国家。
再者,现行规定,对公司未分配的持留利润征收所得税,鉴于公司利润已经全额
征税,对持留利润再征税,当然属于重复征收。
针对上述问题,瑞典税收委员会最近公布一项修改所得税方案,旨在进一步消除
双重征税,并拟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
一、对公司销售持有的合格股份,其资本利得免税。
二、公司间持股赚取的股息免税。
三、对未分配的持留利润免税。
税收委员会认为,上述税法修改后纠正了双重征税,但可能产生滥用免税条款问
题。
值得重视的是,瑞典对企业借入资本的利息允许扣除,而且缺乏限制,此项资本
可以用于建立于公司,如果子公司利润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免税,可能使此项免税优
惠外流,被国外非居民所滥用,导致瑞典税收权益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受控国外公
司(CFC)的税收征管。
于是税收委员会建议扩大CFC 税法适用范围。现行规定,瑞典居民控有外国公司
股份的资本投票权达10%或以上,而且该外国公司由瑞典居民总控股超过50%的,则
外国公司当年利润必须视为已经分配,并在瑞据以征税。新规定将取消上述50%以上
控股的限制。
另外,此项CFC范围扩大只适用于税法规定的低税地区(或国家) 中消极性所得比
重超10%的外国总公司,而且对消极性所得只适用19.6%的低税率。
为了方便纳税人筹划纳税,对CFC扩大范围的规定将延至2003年1月1日起实行。(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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