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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使用利润型转让定价方法者重新核税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据报道,加拿大海关与税收总署(CCRA)为
防范利用转让定价操纵国际利润分配,近期对使用利润型转让定价方法的纳税人将进
行严格审计后重新核税。
1998年加拿大按OECDl995年转让定价准则,规定了5种转让定价方法,并分为两
类:一类为基于交易型的3种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计法和再销售价格
法。另一类为利润型的利润分劈法和交易净边际利润法。不少纳税人认为,政府已认
可使用基于利润的2种方法,但CCRA则一直主张,利润型方法具有固有的主观性,与
加《所得税法案》规定的公平独立原则(ALP)不符。按照CCRA的解释,加税法从未允
许使用利润型转让定价方法,只是把该方法视为衡量转让定价是否定在合理间距之内
的标志。由于有一些公司误以为利润型方法可用来决定最终转让定价,又在使用上较
为简便;或为了满足美国税务主管的要求,因而选用了该方法。为此CCRA近期对使用
利润型转让定价方法者开展了普遍检查。对包括非居民关联方的各种交易的检查,而
且对重新核税(reassessment)期限均予延长:凡加拿大控股的私有公司(CCPCs)从3年
延长至6年,非CCPCs从4年延长到7年,均自原来核税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凡在限
期内使用利润型方法计算转让定价的公司,均将面临支出昂贵的重新核税。为了避免
这一程序,纳税人可通过咨询,选用3种交易型方法之一来代替已使用的利润型方法。
如工作做在CCPA进行审计之前,即有可能免予遭到再核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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