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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新所得税草案 日期:2002-03-21
【新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巴基斯坦于1947年独立时沿用印度的所得
税法,1979年对以上税法稍作修改后定为本国《所得税法令》,2001年9月13日 巴政
府又颁布新的《所得税法》草案。主要原因是为了执行2000年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签订贷款协议中关于审视所得税法的承诺,新所得税法令,将于2002年7月1日
起实施,实施前在2002年6月制订2002年财政预算时可能有所修改,该草案主要内容
如下:
一、所得税局局长被授权担任此税的行政及执法首长,他们签发的文件是纳税人
应纳税款的结论性依据。局长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处理具有自由裁量权,局长对每
一纳税人核定税款必须在税收年度结束后5年之内分别作出。
二、纳税人应按时自动填送申报表,五年内未经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可对已经
申报的错误重新申报纠正,并适用新法规定。
三、以下附加福利应计入工薪所得。
1.对雇员提供优惠贷款而发生市场利率与实际利率之差的利息补贴。
2.雇主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膳宿等福利应按市价计入。
3.雇主提供汽车由雇员控制使用的按汽车价值的30%计入。
四、取消以下税收扣除。
1.子女教育费津贴。
2.雇员退休金及退职金(联合国或国际组织支付的除外)。
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
五、现行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折扣,按工薪级别不同,折扣率从5%至80%,
新规定对全日制教师及研究人员适用50%折扣。
六、新规定私营公司董事或社团领导成员,对该单位的应纳税款负责。不得以任
何理由,包括该单位关闭或破产等理由来推卸。
七、根据IMF建议,减少征收预提税项目25项,其中5项已经删除,另5项将于200
2年废止,剩下15项还要加以审查,值得重视的是目前70%的税收来自预提税。
新法规定由源头扣缴预提税项目还有:工资、股息、债权利润、对非居民商品及
服务的支付、出口、偶然所得、奖金、获胜奖励、石油产品等。
非居民从事轮船、飞机的运输经营,其所有者或注册人为预提税纳税人。
八、对不可回收的债务,允许作为坏账摊销。对持有财产超过一年的资本利得,
按四分之三征税,现行规定为四分之一。
九、对纳税人上诉设立三级机构,即上诉法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限定结案
时间分别为受理后两年、六个月、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十、所得税局长决定的退税应予45日通知有关纳税人,现行《所得税法》(1999)
规定,对应退税款在3个月内不退还的应补偿利息24%(年计),但新税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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