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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安电话要纳税 日期:2002-02-27
【新税网北京02/27/2002信息】 世界上安电话要缴税的国家非常少,而韩
国人安电话则要缴电话税。而且早在1973年韩国就开征了电话税,此税属于地方
税种之一。
电话税纳税义务人
韩国电话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电话的安装者,包括临时电话安装者和接受或继承电
话使用者。当安装者为二人以上或安装者与使用者不相统一时,有关人员均为纳税义
务人。
但是,对某些个人和机关,则可不承担电话税的纳税义务:1.国家和地方政府
机构及相关团体;2.依照《教育法》设立的教育机关;3.驻韩外国使领馆及享受
使领馆待遇的驻韩外国机构;4.驻韩外交官及在使领馆工作的外国人;5.依《韩
国电气通信公社法》设立的韩国电气通信公社(简称“公社”)。
免税对象
韩国的电话税免税对象为空中电话使用费及从电话局通话的电话使用费(含传呼
费)。
计税依据与税率
电话税的计税依据为电话使用费。因延误电话使用费的缴纳期限而被公社所处的
罚款则不予计入。
韩国电话税的税率为电话使用费的15%。
电话税的征收与缴纳情况
电话税在公社收取电话使用费时征收,也就是由公社负责代扣代缴。当已缴纳的
税额随着电话费的更正发生增减时,可以在下月补缴或从下月应缴税额中扣除上月多
缴的税金。
公社必须在征收日所得月份的下月20日前将所征收的电话费缴纳给当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而且应在下月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通报税款的扣缴情况。包括:
1.应征收额(人员、电话使用费、电话税额);2.征收额(人员、电话使用费、
电话税额);3.未征收额(人员、电话使用费、电话税额)。
当公社在使用费缴纳期限超过后的一年之内仍收不到电话使用费造成不能征收电
话税时,必须向公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欠税者详细情况。这包括:1.电话安
装者的住址、名称或姓名;2.电话使用费;3.电话号码;4.已欠的电话使用费
额;5.已欠的电话税额。
税务机关在公社无法扣缴到电话税的情况下,可直接对欠税者进行追讨。追讨过
程包括对欠税者发出追讨通知书,令欠税者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欠税者
若仍置之不理,则可交由法院来强制执行。对情节严重者,除罚款之外,还要判处一
定时间的监禁。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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