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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修改企业所得税法 日期:2001-12-30
【新税网北京12/30/2001信息】 越南在2001年6月颁布的26/20
01号法令中对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如下修改。
1、应税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经营者在提供货物或服务时;就相应产生了所得(不论是否实际收到该所得)。
而且财政部有可能制定指导性原则。在该法令颁布以前,企业可以自由地确定生产经
营产生所得的时间。
财产租赁所得被视为在租赁期间定期收取的定额租金。这些款项是按合适的时间
分期支付的。如果承租人预付租金,则租金也应按租赁期分段预付。银行及其它金融
组织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而非实际取得)取得的收入征税。
2、费用的扣除
职员的制服及金融组织按实际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现在可以扣除。在此法令以前,
一些企业在扣除职员制服费时遇到麻烦,同时对越南国家银行所实行的利率规定了上
限,超过上限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现在新的法令中取消了该上限,并以一种基本利
率体系取而代之。
3、利润汇出税
在越南外国投资者赚取的所得汇往国外时,应按下表缴纳利润汇出税:
所得的性质 税率(%)
根据外国投资法律越南人向海外的投资 33
外国投资者在工业,加工出口及高新技术区域的投资 3
认缴资本至少100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 3
外国投资者在社会经济条-
件比较艰苦的地方所进行的投资 3
外国投资者认缴资本在500-
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 5
外国投资者在医学教育和-
培训及科学研究的投资 5
其他方面的投资 7
4、附加税
对企业所得超过其资本(贷款除外)20%的部分征收附加税。在该法令以前,
对超过资本(贷款除外)12%的部分征收附加税。
该法令从2001年6月20日开始实施。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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