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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发布自由贸易协定 日期:2001-12-30
【新税网北京12/30/2001信息】 墨西哥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简称EFT
A)成员国(爱尔兰、立陶宛、挪威和瑞典)在2000年11月27日签署的自由
贸易协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该协定发布在2001年6月29日的墨西
哥政府公报上。
从协定生效之日起,从墨西哥进口到EFTA成员国的商品可免征部分甚至全部
关税。相反,EFTA成员国进口到墨西哥的商品,其关税则根据进口商品的不同种
类逐渐予以取消。
墨西哥和爱尔兰、挪威,瑞典和立陶宛之间还分别签订了关于农产品的三个双边
协议,每个协议都有其各自不同的规定。自由贸易协定最初的特别规定也同样适用于
化工、汽车、电子及电器行业等部门。关于农业的双边协议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最初规
定发布在2001年7月2日的墨西哥政府公报上。
黑西哥再次放宽利息特别扣税率的适用期限。
作为对2000年税务部门颁布的税收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墨西哥在2001
年7月27日的政府公报上发布了一项公告,再次放宽了对某些墨西哥非居民银行和
金融机构所获利息实行4.9%的代扣所得税特别税率的适用期限,有效期可追溯至
2001年7月1日,截至2001年12月31日。该公告于2001年7月31
日生效。该特别税率的适用期限此前曾放宽到2001年6月30日。只有当利息获
得者是墨西哥的税收协议国居民,并且满足协议中的相关条件时,才能享受这一特别
税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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