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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同克罗地亚的税收协定开始生效 日期:2001-12-30
【新税网北京12/30/2001信息】 立陶宛和克罗地亚两国政府于2000年
5月4日签署的关于所得税的协议细则开始生效。协议文本有英语、立陶宛语和克罗
地亚语三种版本;三种版本具有同样效力。在对协议理解有分歧时,英语版本效力优
先。协议总体上遵从OECD范本原则。
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
1、对一般红利征收的税率为15%,对支付给公司(而不是个人合伙者)的红
利征收税率为5%,该公司必须直接拥有付利公司不低于其资本,总额10%的资本;
2、对利息征收的税率为10%,允许对下列情况产生的利息免税:
(1)发生于一国境内,但来源于另一国并被该国政府(包括其地方当局、中央
银行或完全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获利性占有;(2)政府担保的贷款;
3、对版权征收的税率为10%。版权包括:由于他人使用(1)电影或磁带以
及为广播、电视播放为目的进行肖像和声音复制的其他媒质;(2)使用工业、商业
和科学设备而获得的任何报酬,以及特许他人使用上述设施的所有权而获得的任何报
酬。
关于利息和版权的条款涉及一项关于报酬来源的前提条件。
协议同OECD范本存在分歧的地方有:
1、协议条款下,如果某公司同时为两国的居民,则其住所问题由两国协商解决。
2、一项离岸条款对已认定的常设机构做了规定:该机构中的任何一国的个人居
民在另一国进行的活动必须持续一段时间或者在任何12个月里的活动时间累计须超
过30天。该规定适用于同海底和天然油气相关的勘察和开采活动。
3、协议规定如果两国同时对一项资本征税,则两国应根据处理资本课税的协议
修正案,谈判解决此类问题。
立陶宛从总体上规定了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免税办法。克罗地亚也基本上运用免税
办法避免双重征税。然而克罗地亚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免税办法只涉及:(1)红利,
不包括立陶宛公司支付给拥有不低于其资本,总额10%的克罗地亚公司的红利,并
假定付利公司在计算利润时该红利来予扣除;(2)利息,(3)版权,(4)来源
于往返国际航线的海外船运和航空公司的工薪所得,(5)管理费用,(6)艺术家
和运动员的所得。根据协议,如果一个克罗地亚居民的某项所得在克罗地亚获得免税,
克罗地亚在对该居民的其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将不再考虑其免税所得。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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