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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英社会保障税协定生效 日期:2001-07-19
【新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新签订的日本/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协定于
今年2月1日生效,旨在对雇员及自营者在征缴强制性社会保险捐税中避免重复课征。
主要内容:
一、适用强制性社保捐税的法令范围
在英国指:
(一)1992年由联邦和北爱尔兰分别颁布的社会保障管理法、社会保险捐及救助法、
社会保障储备法;
(二)英议会批准适用于门岛、格恩西岛和泽西岛等的社会保障法。
在日本指:
(一)国民养老金法;
(二)雇员养老保险法;
(三)政府官员及类似机关人员互助养老金法;
(四)私立学校员工互助养老金法;
(五)农林水行业养老金法。
二、对雇员的适用
缔约国一方派遣其雇员到另一方从事临时工作,这些雇员属本国强制参保对象,
派出时间不超过5年者。对上述雇员社保捐税仍在缔约国一方交纳,不在另一方交纳。
三、对自营人员的适用
(一)在两国工作的受雇个人;
(二)在两国工作的自营者;
(三)受雇个人在一国是雇员,在另一国是自营者。
对上述自营人员社保捐税在常住的缔约国一方交纳。
四、如要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交社保捐税,缔约国一方的社保机关必须出具有关个
人继续在本国交纳社保捐税的证明。
五、两国有关主管当局的职责
1.对有关个人提供必要协助,以利正确执行协定,从而使其获得免税;
2,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提供执行协定所需的资料;
3.相互接受的书面文件,使用英文或日文均可;
4.为对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
5.在受托下相互为对方代收和追缴社保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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