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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今年生效的税改方案 日期:2001-07-19
【新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哥伦比亚国会批准的新税改方案,除另定
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改内容:
一、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1.对非营利机构的利润再投资免征所得税。
2.与外国政府订有合同,因捐献需要而建立的外国基金,免征所得税及其他各税。
3.支付属于《税典》列举的劳务,其预提税税率从4%提高为6%,非列举劳务
的税率从3%增至3.5%。
(二)有关扣除规定
1.直接涉及所得税基而交纳的工商税、财产税、汽车税、印花税等准予扣除。
2.中央银行监管下的金融实体对其规定风险的呆帐份额准予扣除。
3.航空公司扩大新航线的投资限在应税纯利的15%内扣除。
4.对非营利研究机构、大学等捐献在符合条件下,可按125%扣除,但不超过捐
献者应税纯利的20%。
5.对教育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私立大学捐献,可扣除60%,但不超过纳税人应
税纯利的30%。
(三)其它
1.通过哥股票交易所销售股票的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但持股不得超过发行股
票公司总股权的10%。
2.今年起,对部分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
3.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税务机关应提供税收或犯罪资料给协定国政府。
二、增值税
(一)标准税率从15%提高为16%。
(二)国际旅游机票收入的增值税率为16%,国内旅游的收入适用10%的低税率。
(三)对进口货物按WTO关税规定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四)对卫星电讯、广播服务、某些个人计算机和艺术品等免征。
(五)进口专用体育的货物及设备,以及对卫生、科学、技术、教育等非营利公众
机构捐献进口的货物及设备等免征。
(六)在哥登记的旅游机构或旅社在国外销售来哥旅游的收入免征。
三、其它:
1.实行金融交易税,对银行发行本票按票面额0.3%征税。
2.实行海关服务税,对进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的1.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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