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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品房交付次月起核减开发商土地税 日期:2009-02-2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近日,海口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省地税局研究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自商品房销售并交付给购房者的次月起,按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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