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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境机动车车船税不再由公路规费征稽所代征 日期:2009-02-11
由于国务院2008年12月18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中要求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自2009年1月1日起,从香港入境行驶的香港机动车的车船税不再委托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代征,调整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各区局(税务所)负责征收。纳税人可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任何一个区局(税务所)缴纳。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辆的基本信息。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辆管理协议书(车辆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基本情况登记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 已办理登记的车辆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局(税务所)办理车辆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辆,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并持所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局(税务所)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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