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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地税局出台税收新政促房地产市场发展 日期:2009-02-05
广西南宁市地税局今天介绍,为确保中央、广西和南宁市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南宁市地税局已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税收新政策,确保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地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促进南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南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2%下调到1% 个人在转让二手房过程中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为核实征收方式,即以出售房屋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及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另一种为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直接乘以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由2%下调为1%。 二手房转让各项税费的征收方式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二手房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的计算缴纳,地税机关出台了纳税人可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税费的征管措施,即对个人转让位于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具体为: 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位于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根据所转让房产的情况选择按分税种计征方式,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个人出租房产月租金收入3000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在南宁市范围内出租房产(包括住房和商铺、写字楼等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房屋租金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还可免征房屋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及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房产各项税费的征收方式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因个人出租房产过程中应交各项税费较多、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地税机关出台了纳税人可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税费的征管措施,对于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计征方式即直接用房屋的租金收入乘以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具体为: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 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分税种计征方式,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或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并且一经确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南宁地税局表示,市民在办理缴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南宁地税网站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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