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1月1日起正式启动。根据规定,达申报条件的个人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
据介绍,为体现税收公平,2008年赣州市重点对达到申报要求而不申报的个人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应申报未申报个人31人,查补税款近10万元。为此,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特别提醒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个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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