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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执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 日期:2009-01-17
记者从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激活存量房市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贵阳市将开始执行暂行一年的营业税新政。 新政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2年时间的界定,考虑到住房实际的销售时间和房产证办理时间有差距,此次贵阳市明确将以前按房产证办理时间为准,改为现在的以签订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以周先生卖房为例。他于2007年1月1日与房开商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当年7月才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如今他准备将房屋卖出,按照以前时间的计算方法,以办理产权时间为准,那周先生要到今年7月卖出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但是按照贵阳市的新标准——营业税免征时间以签订购买合同时间为准,即到今年1月1日周先生购买的住房就已满2年,现在出售就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另外,为进一步刺激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文规定,贵阳市于近日出台的新房产交易税收政策还明确,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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