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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惠及昭平县近400个体户和个人 日期:2009-01-15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桂财税〔2008〕95号 《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据统计,此次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昭平县392个体户和个人将因此受惠,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共享受税收减免36.8万元。 为贯彻落实好新的政策规定,昭平县地税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工作,加强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宣传,并对全县地税系统各征收单位所辖按期纳税营业税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和认定,区分出达到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的营业税纳税人情况,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确保新政策规定不打折扣的落实到位。同时,该局将对认定后的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跟踪掌握其经营变动情况。并将继续严格执行核定纳税人营业额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为全县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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