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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个税申报"保密制度"保护纳税人隐私 日期:2009-01-07
为消除部分纳税人因担心自行申报个税导致隐私外泄的顾虑,山东省全面实行个税申报“保密制度”,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纳税人信息。 当前,正值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至3月31日),必须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山东省地税局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方式进行,从申报、受理到归档、保存、查询等各有关环节,均确定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纳税人申报信息;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对外透露纳税申报信息。 山东明确,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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