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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始施行购普通房满2年转让 可免征营业税 日期:2009-01-07
记者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深圳开始执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以上转让的,将免征营业税,并于1月4日发布相关通知。 该通知规定深圳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 )执行,即“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而执行时间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相关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2009-1-4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转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执行时间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 )执行。 三、营业税免税手续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330号 )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区局应及时将相关营业税政策及征管要求通知辖区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及告知广大纳税人。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357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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