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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产营业税新政策出台 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税 日期:2009-01-07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自2009年1月中旬起,新疆各地居民出售房龄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正式出台。该通知表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精神,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调整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牗含2年牘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牗含2年牘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据了解,二手房交易营业税起征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是为刺激楼市交易量,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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