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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两新税政助企业应对危机 日期:2009-01-05
2008年12月31日,记者从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政策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国税局实施两项重大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一是以增值税转型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变动;二是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核心内容的所得税变动。两项税政的实施,意味着德州市2009年国税收入将减少11.7亿元。 增值税转型带来利好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此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将现有的工业6%、商业4%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为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收和纳税成本,将纳税申报期限自期满之日(或者次月)起的10日内延长至15日内,并增设了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1个季度纳税期限。同时,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此外,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通知精神,从事农、林、牧、渔业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目前已划定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十四小类,三十个税目。企业从事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德州国税部门正对区内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2008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将在完成资格审核后,退回纳税企业。 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采取的是税率优惠。新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 11.7亿元国税促企发展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推行,对德州市经济发展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税收入减少11.7亿元,尤其是固定资产抵扣与小规模纳税人减收的7亿元意味着德州市企业将相应减轻负担,这有利于企业降低设备投资成本,拥有更多资金,更好地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有利于企业加大技术改造,以更大的自主性进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换代,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加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从投资的角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通过新一轮投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模式转变。 从测算和实地调查情况看,市化工、电力、机械、造纸、钢铁、纺织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在设备投资、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比重和额度相对较大,增值税转型的受益也就相对较大;而征收率的降低,也为中小企业的壮大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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