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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调至月营业额5000元 日期:2009-01-04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湖北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至月营业额5000元。 据悉,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29日湖北省地税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地税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者的营业额进行重新核定。同时,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到位。 据介绍,我省此前的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是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武汉市中心城区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3000元;交通运输业、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元;武汉市其他地区为2000元。此外,省辖市城区(不含恩施、直管市、林区)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城城区为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为月营业额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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