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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解析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用问题 日期:2008-12-3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大地税函[2008]239号 ),对08年度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预缴申报表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通知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及填报说明,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四)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次或按期扣缴申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应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大财预[2008]216号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年度申报表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及填报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办理2008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办理2008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此外,在税收征管方面,大连地税局表示,市属各地税局机关实行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按企业所得税新版纳税申报表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的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执行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0号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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