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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产26条出台:超144平房交易须缴营业税 日期:2008-12-30
被称为“山东房产26条”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减轻居民购房税费。同时对高档房交易仍实行较严格的税收政策,明确界定何谓“普通商品房”,单套面积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商品房交易时,仍须按“全额”或“差价”征收营业税。 鼓励企业收购住房作职工公寓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是意见中首要强调的部分,意见明确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同时,在2008年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鼓励外来务工企业建设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各地政府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非普通商品房” 超5年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时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意见重申了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个人普通商品房买卖免征营业税的年限由5年改为2年,不足2年者,按差额征收。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房,山东省将实行由超过5年改为超过2年按差价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者按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为普通商品住房。 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概念 意见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此外,意见规定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探索一费制交费模式,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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