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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日期:2008-12-29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函[2008]101号 )明确,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契税政策暂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 )规定执行。根据内政发[2004]48号 的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按现行1.5%的实际执行税率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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