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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剩余专用发票超月最大购票量30%不能领新票 日期:2008-12-15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大面积虚开专用发票走逃现象的发生,天津市国税局日前发布通知(津国税流[2008]22号 ),表示将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工作。今后,纳税人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均应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在未验旧情况下对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通知明确,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验旧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是自上次验旧后至本次验旧前开具的全部专用发票数据。二是验旧专用发票中包含已作废发票的,应提供作废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三是验旧专用发票中包含防伪税控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前开具出红字(负数)发票的,应提供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未按规定作废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负数)发票和剩余的未开具发票数量,超过其月最大购票限量的30%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暂不得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完毕后应登记综合征管系统信息,并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结果。在发票验旧无误后,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的主管国税机关专用发票验旧结果、税控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可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每次可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次购票后至本次购票前发票验旧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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