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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过水热费不免增值税 日期:2008-12-15
新疆区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08]722号 )明确,热力公司在向居民收取冬季采暖费同时加收的过水热费用不属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 )文件中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悉,按照财税[2006]117号 文件的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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