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个人出租房屋按应税收入6%计征各项税费 日期:2005-06-15
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自本月26日起,乌鲁木齐市按照新出台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征税费。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以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在征税过程中,区(县)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并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