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袁氏兄弟在广西某县开办了一个汽车修理厂,并在该县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供应商公开招标中中标,成为县里行政单位定点维修企业之一。然而据南方媒体报道,因有的部门长期拖欠汽车修理款,袁氏兄弟终于不堪重负,今年3月份他们忍痛将修理厂转让。
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得到这块牌子,商家要凭一定的实力,财政管理机关还要与其在买卖平等的原则下就诸如价格、服务、结算等方面进行约定。可以想象,袁氏兄弟中标之初一定满心欢喜,因为获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牌子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袁氏兄弟只是短暂的喜悦,中标之后“前来签单修车的单位虽然越来越多,但被拖欠的维修款也越来越多”,这说明当地财政管理机关与定点供应商的约定不是双向的责任约束——只规定了供应商应如何服务如何优惠价格而没有赋予其在结算款项的权利,也没有赋予财政管理机关相应的责任。原本红红火火的修理厂只好关门,这是供应商的无奈,更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机关的尴尬。当然,这也是对政府采购声誉的损害。
政府采购是一种财政分配行为。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也已初步建立。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与过去分散无序的政府采购行为最“较劲”的要领有三:预算约束、集中采购和国库支付,采购结算资金从国库直接拨付到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结果要求。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某一类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时,既要从有利于节约政府开支方面加强对定点供应商在价格、质量、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又要在维护供应商权利和政府信誉上建立定点采购资金结算程序,对采购执行结算结果负责。如此看来,广西某县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只是个“半边窍”,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也只是象征性而无实质的作用和意义。
诚然,财政预算内财力有限,对行政机关单位所安排的财政预算经费不足以满足某项支出需要,如公车维修单车费用常常只有实际需要的一半,这样的情形下要谈采购行为的资金直达似乎有些牵强。但这样的由头并不是理由,现实的财政工作中,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和部门收入(俗称预算外资金)都已纳入财政制度体系之下,对这块同样是财政性资金的财力统一安排和“调遣”已非一朝一夕,目前在全国各地推行的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又进一步固化了这种预算内外统一运作的格局。在这样的财政制度下,就预算内论预算内,而不能以综合财政公共财政理念去“经营”一方财政,同样是财政管理的失缺。
在政府采购资金拖欠问题上财政管理的失缺非小事。联想到不久前媒体披露的政府拖欠成为全社会工程款拖欠的“大户”,我们没有道理忽视这样的失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