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新疆与全国29个省市区一样,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将按3%税率征收。这是日前记者从自治区税务部门了解到的。
据自治区税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国家对扩大试点范围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个别政策进行微调。
其中,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