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减轻全市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昨日,西宁市就进一步实施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起,全市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城中区决定免征农业税;大通县决定降低农牧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各区(县)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2004年全面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后,中央财政按2002年决算实际征收数的80%补助,全市共计补助91万元;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减收部分,中央财政同样按80%给予补助,据此,今年省财政下达我市农牧业税转移支付资金355万元。
据悉,2003年全市计税土地面积174万亩,每亩直接给农民补贴4元,计补贴696万元。
根据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基本政策,农业税计税要素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基数为准,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同时,税改领导小组要求农业特产税取消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征收农业特产税。坚持按政策规定征收,做到该征收的必须征收,该减免的必须减免,不准扩大减免范围,不准多征税收,不准搞税收承包,更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为了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到位,我市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分4个阶段进行,力争11月底全面完成。
西宁市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举报电话:6310721 630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