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拥有住房100%产权的情况下,却因为原单位批示了暂不同意房屋交易的内容,我的住房上市申请就被暂停了。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我的房子究竟能否进入二手房市场?”8月30日,已多次往返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寻求解决办法的石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在办理房改房上市时的经历和疑问。
在乌鲁木齐某事业单位供职的石女士,今年5月底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前夫单位分配的住房(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房改房)被判给了石女士本人。“现在我拥有这套130平方米住房的房产证,本想尽快办理好房屋上市手续,却因为市商行在《单位职工调查表》中填写了‘该名职工因经济问题未调查清楚,暂不同意房屋交易’的意见,使得房屋的相关手续都被暂停了下来。”
原来,在办理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都会向职工的产权单位和职工配偶单位发出《单位职工调查表》,以调查核实职工是否有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是已按房改政策购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全额、差额集资建房等情况。而在乌市商行的回函中,并没有提及石女士前夫有违规行为,而是另外又随表声明表示:我行所有房屋为参加房改的房改房,一直未在房屋交易中心进行过公示,且参加房改的年限较短,因此今后凡在贵中心进行交易的我行房产,未经我行同意均不允许交易。
记者电话采访了乌市商行负责房产管理的冉正平,说市商行之所发做出房改房未经允许不得上市的决定,是因为他们了解到有政策规定参加房改的房子5年之后经过公示才能上市交易。但乌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科孟夯告诉记者,商行所指的这项规定是房改刚开始时提出的,现在早已被废止。 “凡获得100%产权的住房,原来权单位没有权利进行干预”,面对石女士的疑问,乌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办公室林主任给予了明确回答。
林主任告诉记者,根据自治区去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充规定》,凡合法获得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施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等活动,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或房屋租赁时,原产权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自治区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对此问题的态度亦表现得非常明确:“法院既然已经将房屋判断给了石女士,那么其个人就是产权的绝对所有者,在同等的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只有优先购买权,若原产权单位给出的购房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那么单位没有权利干预其房屋上市。”据了解,乌市的住房二级市场自2000年5月正式开放以来,存量房市场的交易总量已由2000年的几百件发展到今年前8个月的8000多件,二手房交易量呈急速飚升状态,但由于相当一部分原产权单位的阻挠,乌市房改房上市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究其原因,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房改后虽然住房分配到了个人手中,但不少单位仍以住房的水电暖、天然气、维修、安全保卫等方面进行程度不同的补贴。同时,单位还承担着对住房的管理职责,因此允许干部职工出售住房的单位实际上并不多。据了解,一些单位为了使住房不被卖出,会采取扣发或者拖延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法,或同参加福利分房的干部职工签订各种协议,以阻止房屋进行交易。
乌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张春生书记告诉记者,由于二手房可供选择的余地大,范围广,并且价格相对低廉,很多中低收入阶层的群体对二手房的需求强烈;而与此同时,一些经济宽裕的家庭对住房又有了新的要求,希望出售现有住房,购买面积更大、结构更加合理的新房。自治区城调队今年年初公布的一份调查表明:乌市20.5%的居民五年内有买房打算,其中有18.5%的居民打算购买二手房,因此加快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已显得相当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