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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的无可锻性铸铁管件作出反倾销初裁 日期:2002-10-09
【新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无可锻性
铸铁管件(1/4~1/6英寸内径的无可锻性铸铁管件)作出反倾销初裁,认定原产于中
国的上述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同时,美国将推迟作出终裁的时间。
应美国安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和沃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2002年3月13日,美国
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7月1日~
2001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71100.30、73071100.60、73071930.60、
73071930.85。
2002年5月7日~20日,美国商务部分别向北京五金矿产公司、北京通县永新制造
厂、中国联通、济南美德铸造有限公司、上海外贸有限公司分发反倾销调查问卷。其
中,济南美德铸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外贸有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
2002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将反倾销调查的初裁时间推迟至2002年9月19日。
2002年9月13日,济南美德铸造有限公司提出如对倾销作出肯定性初裁,则将正式裁决
推迟至初裁公告发布后135天作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接受了该公司的申请。
在本案的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
规定,除非提出请求对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按统一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济南美德铸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外贸有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要求单独计算反倾销
税率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了非国有或独立经营的相关证明。美国商务部经审核作出济
南美德铸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外贸有限公司单独裁定其倾销幅度的决定。裁定倾销幅度
如下:
制造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南美德铸造有限公司 12.55
上海外贸有限公司 18.97
中国其他 55.1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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