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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法 日期:2002-10-08
【新税网北京10/08/2002信息】 智利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法,
以确保劳动者在失业后5个月内能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失业保险基金由劳动者、用人机构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职工本人
和用人机构按劳动者每月工资的0.6%和1.6%的比例存入基金,而政府则每年
向基金注入大约1000万美元的资金以承担劳动者工资0.8%的份额。
保险法还规定,自10月1日起签约受雇的劳动者和用人机构必须依法缴纳失业
保险基金,而此前受雇的劳动者则可自愿加入基金。凡参加这一社会福利制度并按规
定缴纳12个月以上的基金份额的劳动者在失业后,可以在最初5个月内领取失业保
险金。
智利是拉丁美洲率先实施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这不仅使符合条件的失业者
可以领取保险金,而且也有利于被辞退的职工和自愿辞职者重新寻找工作,以促进再
就业。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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