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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外国学生可获税收优惠 日期:2002-09-30
【新税网北京09/30/2002信息】 在过去十年中,美国各大学的外国留学生
和访问学者人数逐年增加,据统计,2000至2001学年在美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总数为54.7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6.4%,其中来自中国的留学生最多,达5.
99万人,约占11%。与对本国学生的税收规定相比,美国对外国留学生和学者有
特殊的税收优惠。
外国留学生能获免税优惠
接收外国留学生,是美国向全球传播其科技文化、意识形态并树立美国国际形象
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美国政府在许多政策上都鼓励外国学生来美留学,税收政策
也不例外,外国学生在美留学能享受美政府提供的多种免税及其他优惠待遇。
其一,美国税法规定,拥有“绿卡”的美国非居民个人,或按“实际停留测定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公式计算,三年间在美
国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世界各地的所得纳税。但是,
对持F、M或J类签证的学生及持J类签证的教师和实习生,一般不需计算在美的居
留时间,只须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缴税,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收入则免税。
其二,根据美国税法及美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外国留学生和学者的某
些收入可获部分或全部免税。如在美国银行的存款利息、学者的授课报酬、学生的实
习报酬,包括进行研究或协助教学的工资、非美国居民给留学生汇来的汇款等,均可
全部免税。
其三,留学生非服务类收入中超过奖学金数额的部分也可享受免税。但此税收优
惠不随通胀指数调整,与美国学生享受的指数化的标准扣除相比,其价值大打折扣。
对于非居民外国学生抚养的子女,如果已按被抚养人申报,且属于美国公民或居
民,则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税前扣除。但是,留学生一般不能为配偶申请免税。
来自不同国家免税规定不同
由于美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时间不同,而且与有的国家还没有签订相应
的税收协定,各国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具体条款也有所差异,所以来自不同国家的
留学生,在美享受的免税待遇各不相同,从而使收入相当的留学生纳税额相去甚远。
以一个年收入为1万美元的研究生为例,未婚加拿大学生获得的免税最多,若已
婚则与美国学生类似。因为美加相关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年收入不超过1万美元的非
独立劳务所得实行免税。未婚中国学生比美国学生缴税少,原因是中美税收协定规定
了5000美元的免税额及不限数额的奖学金免税,这些免税额超过了美国学生可享
受的标准扣除及有限额的奖学金免税标准。而来自非协定国的学生获得的免税最少,
缴税最多。
如果年收入提高到1.5万美元,加拿大学生获得的免税就比美国学生少多了。
因为根据协定,这时他们只能享受数额有限的奖学金免税。来自中国的未婚学生比美
国学生享受的免税要多一些,但已婚学生要低许多。来自非协定国的学生待遇最低,
如果有子女会更低。如来自非协定国、拥有6个孩子的夫妻,若应税收入未超过3.
08万美元便不必纳税,但若超过则要缴纳很重的税。另外,加拿大、墨西哥、日本、
韩国和印度的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为其配偶申请免税,还可比照适用于美国居民的
规定,申请被抚养人的税收抵免。
对于学者授课收入的免税,也因国别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如对来自印度的学者,
其免税条件是此人在美国教育机构的授课或研究不得超过两年,若超过两年,则追溯
征税。
不平等征税问题需改善
最近,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教授埃德蒙·奥特斯雷在《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
上发表文章指出,虽然美国政府对外国留学生有某些方面的免税优惠,但对来自不同
国家的留学生实行不同的优惠待遇,存在不平等现象。随着美国的外国留学生和学者
人数逐年增加,美国国会有必要进行相应改革,以减轻协定国和非协定国留学生间的
税收不平等现象。
实际上,美国国会近年来也收到许多提案,要求消除或改善留学生税收不平等问
题,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被国会搁置一旁。其中根本性的改革提议是,允许外国学
生选择按居民外国人身份纳税,这不仅能消除对留学生某些不利的税收规定,还能给
予优惠国学生比美国学生更好的税收待遇。而且这方面也有先例,如美国税法规定,
与美国人结婚的外国学生可选择按居民外国人纳税。
此外,还有修改幅度较小的方案。1992年《外国人所得税合理化及简化议案》
中曾提出,允许F、J或M签证持有者申请标准扣除,不超过奖学金或研究生基金额
的其他收入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免税;如果留学生的配偶在美国,则可申请免税和对符
合条件的子女抚养费进行抵免等。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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