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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对外国共同基金投资所得怎样征税 日期:2002-09-23
【新税网北京09/23/2002信息】 比利时法律将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集体事
业(UCITS)分为两类:一类拥有一定或不定数量单位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在
比利时,各种形式的基金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营的证券应视为由基金各单位持有
人共有;另一类是具有一定或不定资本的投资公司,这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务单
位,即所谓SICAF/V。
现假定X国共同基金(一个集体投资事业)在比利时投资,并采取UCITS两类型式之
一。由于这两类形式中,一类具有法人资格,一类不具有,在公司所得税处理上也就
不同。对基金这类形式,基金本身被视为传递单位(pass—through entities),不予
征税,只对基金分给基金各单位持有人的所得,向各单位持有人按其应纳的税种 (个
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非营利法人所得税或非居民所得税) 征收。对SICAF/V这类
形式,应向其本身征收正常公司所得税,所计算的税基只限本身的(1) 所有不能列支
的费用加(2) 各项非正常或无偿利益之和。
X 国共同基金在比利时未设机构而有来源于比利时的所得的,则应按比利时对非
居民征税的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某些特定所得可由受益所有人申请免税)。比利时
法定预提所得税税率,债权利息为15%,股息为25%(特殊情况为15%)。如果比利时
同X国缔结有税收协定,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低税率或免税。
(aw2002031501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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