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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如何加强反避税 日期:2002-09-10
【新税网北京09/10/2002信息】 日本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很高,其进出口贸
易和对外投资总额均居世界前列。为了防止企业把所得向国外转移而逃避或减轻税收
负担,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避税税制。日本在1978年制定了避税地对策税制,
在1992年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从各方面防止企业转移所得逃避税收。
防止资本弱化税制
按照国际上财务和税务处理通行规则,企业接受外来资本投资而支付的股息,不
能计入费用或不能在税前列支,只能用税后利润支付;而贷款支付的利息,则可计入
费用或在税前列支。由于支付股息和支付利息的财务和税收处理不同,直接影响着企
业的税收成本,所以外国企业或子公司在资金筹措上,就尽量降低母公司的出资,增
加从国外关联企业的借款,从而人为减轻税收负担,这就是资本弱化的问题。为防止
企业资本弱化,人为地减轻税收负担,日本的资本弱化税制对此进行了限制。
该制度规定,法人(包括在日本国内进行营业的外国法人)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
息债务余额若超出该股东所持资本的3倍时,超出部分的负债利息金额不得计入费用
和在税前列支。上述国外控股股东,是指非居民或外国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法人已
发行股份50%以上者;其利息的范围,包括借款、公司债以及其他负债利息等。
不得计入费用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是:不计入费用的利息支出=当期向该国外
控股股东支付利息金额×(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务-国外控股股东持有的资本×
3)÷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务余额。其中:付息债务余额即企业当期负债账簿上
记载的平均余额;国外控股股东持有的资本,即外国法人投入的自有资本金额。
对国内的法人向其母公司或国外关联企业借款超过限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允
许税前列支的规定,有效地抑制了企业资本弱化、人为减轻纳税义务现象的发生,也
维护了日本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国外控股股东持有资本3倍以内的贷款金额的利息支
出允许计入费用,则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融资。
避税地对策税制
随着日本经济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避税地(无税收负担或税收负担极低的国家
或地区)设立子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集团为了实现全球利益最大化,往往将利
润转移到避税地,从而达到人为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日本于197
8年创立了针对日本居民或法人利用国外子公司进行避税的避税地对策税制。
适用该制度的个人或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国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税负
明显低于日本法人税,即在不征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率低于25%的国家或地区
设立总部的国外子公司;日本居民及国内法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股份总数超过50%的
国外子公司;作为股东,单独或家庭共同占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国外子公司等5%
以上的股份的日本居民和国内法人;国外子公司等不具备作为独立的企业实体,而且
不存在在当地营业的充分合理性。
在税额的计算上,首先是要对国外子公司的留存所得进行认定,然后将留存所得
按日本居民与国内法人的持股份额,将留存所得的相应部分视同日本居民与国内法人
的所得(即分红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对于国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地的国
家或地区已缴纳的与留存所得相关的法人税可进行扣除。
一般来说,一国对其国内法人在国外的子公司的留存所得是没有征税权的,但日
本建立的避税地对策税制,将国内法人在其位于避税地的国外子公司中所持股份对应
的留存利润视为国内法人的收益,合并计征法人税,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利用避税地进
行避税,维护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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