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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征税的国际比较 日期:2002-10-29
【新税网北京10/29/2002信息】 最近,荷兰财政国务秘书博斯向议会下院
提供了职工股票期权税收的国际比较研究报告,报告中涉及国家有欧盟部分成员国、
美国、瑞士和日本等19国。
研究结果表明:一、就员工股票期权的税负水平来说,荷兰的税负高于平均水平,
主要原因是荷兰所得税税率较高。二、大多数国家规定,在行使期权环节对股票期权
征税,只有荷兰、比利时和瑞士三国规定在赠予环节征税,而荷兰则允许纳税人自己
选择在期权赠予或行使环节缴税。三、许多国家在制定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时,都考
虑了期权赠予和雇员工作表现的结合、期权计划的规模、行使期权价格和行权时间等
因素。有的国家视行权时间长短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四、各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有
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期权只是购买股票的证明,本身没有价值,对其赠予不应
征税,只有行权时才有收益,才可征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期权本身就是工资性实物
福利,理应征税。这种观点以荷兰、比利时和瑞士为代表,其中荷兰有时还对股票期
权在赠予和行使时两次征税。五、12个国家对股票期权税收有优惠规定,其中丹麦、
法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奥地利、英国和美国8国不在行权时征税,而是推迟
至股票出售时征税,而且其中7个国家对股票收益按资本利得征税,而不使用累进的
所得税税率。六、许多国家对期权收益的税基计算从宽。七、期权规模占本公司股权
比重大小及其价格高低,对税收优惠影响较大。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规定,雇员持
有的优先股占公司的股份必须低于规定的最高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八、有7个
国家对行权价作出规定。如日本、英国和美国规定,最低行权价必须等于行权日的市
场股票价格。九、一些实行税收优惠国家,如比利时、爱尔兰、日本、英国等,对在
多长时间内行权有硬性限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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