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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对外国公司退还增值税的新规定 日期:2002-07-04
【新税网北京07/04/2002信息】 保加利亚《增值税法》曾经规定,对外国
公司在保购买某些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退税,并予2000年1月1
日起实施,但上述公司实际上得不到退税。原因是,此法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
加以对实行此项退税互惠国家的列举没有正式确定。直至去年底,上述实施细则和有
关国家的列举才宣告完成,于是此项退税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
一、实施细则规定:
1. 实行退税的劳务只限于运输劳务和会议服务,后者如大会、研讨会、座谈会、
展览会、交易会等服务,其交纳增值税至少达500BGL的。
2. 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保无办事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而且在
保不从事供应广告、咨询或转让知识产权等业务。
3. 上述公司必须向保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有关业务,当年应退税款可于次
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退还。
4. 要求退税的外国公司可委托经保政府批准授权的代理公司办理退税。
5. 申请退税者的应缴证件包括:退税申请书、外国公司在所在国属增值税纳税
人的证明、凭以退税的税单原件,如需通过代理机构办理退税者应加委托证明等。上
述证件应译为保文送税务机关。
二、关于可退税的国家名单是:
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
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
斯洛文尼亚、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等。 (aw2002033001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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