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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摩纳哥税收协定将进行修改 日期:2002-07-04
【新税网北京07/04/2002信息】 摩纳哥公国最近宣布,对1963年5月缔结的
法国/摩纳哥税收协定将有下列变动:
一、对摩纳哥居民公司在摩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的利润占流转额25%及以上
的,应缴摩纳哥利润税。按照现行协定,其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在计税时可
从应税利润中减除。新规定改为对该减除额逐步加以限制,方法上从宽到严,最后在
2005年完成;但对年流转额不超过700万欧元的小型公司,仍可全额列支。
二、现行协定规定,自1957年以来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国民,其所得应向法国缴
纳所得税,从2002年起改为,凡1989年以来居住在摩纳哥的法国国民应向法国税务机
关申报交纳财富税(Wealth tax),并以其在摩财产为税基。另外,居住在摩的法国国
民仍按原来税收协定规定免缴法国遗产税,条件是,死者生前至少有5年在摩设有主要
住所。
三、现行协定第4条规定,法国公司支付给摩纳哥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与其它费用
可以从应税利润中减除(支付薪金及与著作权报酬除外),但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
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第二,法国公司能保证无转移税基情况。新修改将取
消这两个条件,意味着对关联公司的支付也可减除,不过仍应遵守传统的转让定价规
定。 (aw20020330015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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