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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鼓励企业到不发达地区发展 日期:2002-06-28
【新税网北京06/28/2002信息】 葡萄牙最近决定,对设在内陆落后地区的
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列落后地区包括贝雅、布拉干萨等191个地区及县市。
享受优惠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会计制度完善,纳税申报经国内注册会计师的
签字;法人登记、管理总部设置以及75%的工资发放均应在所列举的落后地区进行;
及时完税并缴纳社保捐。
税收鼓励措施包括:一般企业所得税按低税率25%计征,对按简化办法纳税的企
业按15%计征;对投资购置除土地及轻型客车外的固定资产,其适用的加速折旧率在
原基础上提高30%,但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欧元;对提供5年以上长期工作的劳工合
同,三年内免缴强制性社保捐,第4年及第5年分别减征66.66%及33.33%。但新建
企业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对提供长期工作的雇主,其相应的社会费允许扣除150%。
(b2002062600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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