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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原则日益受到重视 日期:2002-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二战以后,跨国生产日益成为趋势,国外
投资所得成为资本输出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税收来源,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国际双
重课税问题,税收中性原则随即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视。
在国际税收中,严格意义上的“中性”指一国国民的国外所得由所在地政府课税,
母国政府对其不得课征任何税收。国际上主要的税收中性原则有: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国家中性原则和资本进口中性原则,和其相对应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是抵免法、免
税法和扣除法。目前,国家中性原则已不使用。
资本出口中性原则:不影响投资地的选择
在资本出口中性原则下,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率。这
一原则首要考虑的目标是使税收不影响纳税人对投资地点的选择,从而使资本尤其是
稀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最优配置。坚持这一原则的国家,如美国,采用抵免法来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具体做法是,对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
款抵免母国税款。这种方法对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一视同仁,所以不会鼓励同时也不
会阻止纳税人到国外进行投资。
在实践中,坚持资本出口中性原则也即采用抵免法的国家,要使税收不影响到纳
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必须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投资利润率 假设一家以美国为基础的公司,在美国和英国投资的税前利润率都
为15%,两国的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34%和30%,其他因素忽略。那么,当该
公司在英国投资6000万美元时,税前利润为900万美元。美国政府对该公司的
国外所得应征税306万美元。而该公司已在英国按英国税率纳税270万美元,所
以美国抵免其在英国已纳税款后,净征36万美元;而当该公司在美国国内投资时,
美国政府向其征税306万美元。可见,不管该公司选择在英美双方何地投资,公司
的税后利润都是594万美元。税收不影响企业地址的选择。而事实上,投资地点不
同,投资利润率也往往不同。因此,在实践中运用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原则,将鼓励
纳税人到投资利润率最大的地区投资。
抵免限额 母国要真正做到对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都按母国税率征税,那么在收
入来源国税率高于母国税率的情况下,母国就必须给跨国纳税人退税,这势必会减少
母国的税收收入。因此,采用抵免法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一个抵免限额。所谓抵免限额,
即国外所得按母国税率计征的税额。当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低于抵免限额时,抵免
额为国外已纳税款;当国外已纳税款高于抵免限额时,抵免额只能是抵免限额,超过
部分不能抵免。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的资本出口中性原则不能实现,税收会影响到纳
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
税收饶让 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视同
国外已纳税款进行抵免。这样,税收优惠的好处就能真正落到纳税人身上。否则,被
投资国放弃的税收收入就会转化为投资国的税收收入,纳税人得不到税收优惠的好处。
如果纳税人无法从跨国投资中受益,资本将偏向于在居住国投资,这是对资本出口中
性原则的背离。目前,实行抵免法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都实行税收饶让,
但美国对此态度消极。
资本进口中性原则:同等对待国内外投资
资本进口中性原则认为,不同国籍的纳税人在同一国家从事投资活动,应享受相
同的税收待遇。一国税法若对不同国籍的企业一视同仁,就是完全的资本进口中性。
比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拟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相同
项目也征预提税。在这一原则下,被投资国对国内外企业实行无差别待遇,使他们都
在公平的税收基础上展开竞争,从而使被投资国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最优配置。因
此,资本进口中性原则又被称为“竞争性”中性原则。
坚持资本进口中性原则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所谓免税法,
又称“豁免法”,指对居民的国外所得免征任何税收,而由被投资国政府征收。在这
一原则下,首先,母国完全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牺牲了一部分财政收入。目前,
除了少数避税港和欧共体部分成员国之间采用免税法外,只有在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
家之间才采用这一方法。其次,在原则上,母国不用确定抵免限额,也不用考虑是否
实行税收饶让。但在这一原则下,当国外税率低于母国税率时,免税法会鼓励纳税人
到国外投资或者将国内所得转移到国外进行避税。
在上述两种原则的具体实践中,一国采用哪一种原则,是与其国情和具体的经济
政策相联系的。在抵免法中,纳税人被允许用国外已纳税款抵免其母国税款,因此是
在母国的税收基础上参与竞争;而在免税法中,纳税人所获母国税款的减免是其国外
所得按母国税率计征的税额,因此是在投资地的税收基础上参与竞争。
另外,在具体实施中,几乎不存在单纯坚持一种原则和采用一种方法的国家,绝
大多数国家都是侧重于某一种,而同时兼用另一种。如国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
都规定采用免税法,但也有特殊。如日本与法国、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其中对股息、
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不采用免税法,而采用抵免法。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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