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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税法的重大修改 日期:2002-07-04
【新税网北京07/04/2002信息】 德国对税法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自2002
年1月1日起实施。目的是适应现行税收环境及欧盟法律,简化税制,利于欧元的流通,
详细内容如下:
一、所得税
1. 对股东因改组合并集团公司的股息所得或股份的资本利得,若为企业股东免
予征税;若为个人股东则减半征收。
2. 原规定对企业股东持股不超过10%的证券投资组合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和市政营业税。新法规定对该股息及企业转让合伙股份的利得征收市政营业税,以避
免公司组织的滥用。
3. 对独资和合伙企业持有股票不超过50万欧元的资本利得实行延期纳税照顾。
4. 对非居民作为企业管理人或董事会成员在德国为经营机构提供个人服务的所
得以及向国外提供的此类服务的所得必须缴纳所得税。
5. 为促进跨国文化和体育交流,对非居民艺术家、运动员和仅收取少量报酬的
类似服务提供者按预提税分段税率计征。普通预提税税率为25%,分段税率为:总收
入不超过250欧元的0%;250—500欧元的10%; 500—1000欧元的15%;超过1000欧
元的,适用普通税率25%(自2003年起该税率降至20%)。
6. 废止雇员选择股必须持有6年方可出售的规定。
二、反VAT逃税
为减少VAT进项扣除的滥用,新法规定若VAT发票开出方为非VAT应税企业,则这
些企业须就所提供的货物交易缴纳VAT税款,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供应商的VAT登记号。
(aw200203150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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